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施廷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067元,及自民國(下同)105年1月15日起至105年2月15日止,按年息
8.8%計算之利息;自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3.2%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8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1.7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