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25號

聲請人 歐欣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政毓謝雨倫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蘇政瑜 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之;並出具正確之委任狀(因聲請狀所附僅為委託書)及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之特別代理權;若僅為送達代收人,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歐欣政之簽名或蓋章。

二、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肆佰柒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狀附2張本票總額450萬元)

三、確認附表2張本票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2張本票影本皆無到期日之記載。)

四、陳報本件請求利率為何?

五、確認證物名稱本票「正本」貳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證物皆為影本。)

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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