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88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889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
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元
(月租新臺幣8千元×120倍=9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尚需
補繳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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