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海商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海商小上字第2號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陳秀貞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