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6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10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基於票款及借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1萬元,被
告則抗辯已清償。被告需就清償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所提
之扣繳憑單尚不足以認定有清償31萬元債務,請被告於庭期前
具狀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已清償。
本件是否有成立和解之可能,請兩造陳明和解條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