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JSMICROELECTRONICSLIMITED
香港商晉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JONATHANMATTHEW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3萬元(計算式:原告請求之金額即美金100萬元×原告民國111年3月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33=新臺幣2,8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1,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