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1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佩蓁選任辯護人林殷佐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127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審易字第14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佩蓁犯誹謗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佩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又被告接續
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誹謗言論指謫告訴人 黃絲詩 ,均是基於同一詆毀告訴人名譽之犯意,且於密接之時間下所為,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發生爭執,即率爾在不特定人得
共見共聞之社區大廳內當場以足以貶抑告訴人名譽之言語指謫告訴人,致告訴人人格評價受有貶損,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050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續字第127號被告周佩蓁女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續行偵查,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佩蓁(所涉妨害秘密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之配偶 鍾軒翔 係黃絲詩之前夫,周佩蓁與黃絲詩於民國110年8月7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光合硯」社區大廳,因細故發生爭執,周佩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出入之公開場合,以得共見共聞之音量,對告訴人出言稱:「妳跟前妳跟妳外遇的對象,這些都有影片在裡面」、「還有在外遇,在還沒有離婚前,跟妳的外遇對象,他為什麼會那麼怕,那就是因為妳的外遇對象,在還沒有離婚的時候做出一些不正當的行為」等涉及個人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之言語,足以貶損黃絲詩之人格尊嚴與社會上之評價。
二、案經黃絲詩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周佩蓁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黃絲詩出口上開言語內容,且被告主觀上認為此係私德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黃絲詩於警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即在場人 林子翔 於偵訊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4手機錄影光碟1片、現場錄影照片黏貼表、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各1份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得共見共聞之音量,對告訴人黃絲詩出口上開言語內容,且現場至少有證人林子翔及女性櫃臺人員1名在場,被告上開言行並引起該櫃臺人員注目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又被告多次提及告訴人外遇之行為,係在密接之時間,以相同方式接續實施,且侵害相同法益,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之,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誹謗罪論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檢察官賴心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2日
書記官黃彥旂所犯法條: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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