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44號原告 葉采珊 法定代理人 陳瑄苡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 律師被告修緣商行即 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翁藝庭
陳富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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