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裕仁 被告 翁英斌
黃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2,815元,應繳裁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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