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31號聲請人 陳燕惠 (即 陳岸湖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玉瓊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2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3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4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80005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190006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1202007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214008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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