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75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A01即A04之繼承人
A02即A04之繼承人上二人法定代理人A03(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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