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5022號
原告 周志建
訴訟代理人 吳佶 諭律師
被告 何明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及被告何明揚部分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侯捷翔部分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其中何明揚具狀表示不願意出庭辯論(見本院卷第119頁),被告2人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何明揚、侯捷翔等人為詐欺集團成員,先由集團成員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假冒原告友人,向原告佯稱急需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嗣何明揚持提款卡於同年月12日提領共11萬元,並於取得報酬後交回詐欺集團,為此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害11萬元及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何明揚於107年1月初,透過線上遊戲「滿貫大亨」中所刊登之徵才訊息前往工作,而參與侯捷翔(綽號: 宇軒 、薯條,現通緝中,刑事部分待緝獲後另行審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忠哥 」、綽號「小時候、一 葉知秋 」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先由詐欺集團內之成員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方式,對原告等如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時間、金額匯入附表「收受匯款帳戶欄」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由何明揚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依綽號「小時候、 一葉知秋 」之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持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收取之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領款,並於領款後扣除每日領得款項2%作為報酬,即於當日將剩餘款項放置在綽號「小時候、一葉知秋」所指定處所內即離去等情,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號、108年度訴字第405號、109年度訴字第679號、109年度訴字第897號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判決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45頁),被告何明揚、侯捷翔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13條、第273條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何明揚、侯捷翔參與詐欺集團,何明揚擔任系爭詐欺集團取款車手,提領原告等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致原告現仍受有11萬元之損害,已詳如前述,被告何明揚、侯捷翔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何明揚、侯捷翔、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應連帶賠償原告之全部損害,原告自得對被告何明揚、侯捷翔請求連帶賠償11萬元。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何明揚、侯捷翔連帶賠償原告1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何明揚翌日即110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侯捷翔翌日即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何明揚、侯捷翔連帶給付原告11萬元,及被告何明揚部分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暨被告侯捷翔部分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後附計算書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0元免徵裁判費
合計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收受匯款帳戶
提領
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告訴人周志建
107/1/11上午10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偵522卷第255、273頁)
107/1/11
臨櫃匯款
150,000
兆豐銀行- 簡銀花 000-00000000000。
(107年1月12日由簡銀花之配偶 徐俊彥 自該帳戶提領11萬元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戶名: 周偉德 帳戶內)
何明揚
①107/1/12下午12時37分37秒。
②107/1/12下午12時38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復北-中信銀)。
①100,000
②1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告訴人 邱錦慧
107/01/22上午9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大伯,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上午10時許。
中國信託銀行青年分行。
3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上午11時21分34秒。
②107/1/22上午11時22分46秒。
③107/1/22上午11時24分15秒。
④107/1/23上午零時1分2秒。
⑤107/1/23上午零時1分59秒。
⑥107/1/23上午零時3分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保安郵局)
①60,000
②60,000
③30,000
④60,000
⑤60,000
⑥3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告訴人 賴潤生
107/1/22上午11時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之前當兵的學長,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2時23分
苗栗北苗郵局(3支)
75,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下午12時35分05秒。
②107/1/22下午12時37分30秒。
①臺北市○○區○○○路000號(保安郵局)。
②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①60,000
②15,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告訴人 柯立英
107/1/21下午2時48分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動物雲商城,以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而重複扣款為由,需依銀行人員協助解除設定,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1下午7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提款機。
29,985
中國信託銀行- 嚴思源 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1下午7時19分07秒。
②107/1/21下午7時19分42秒。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甘州)。
①20,000
②1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告訴人 何錦雲
107/1/22晚間7時10分許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網路電商,向被害人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須配合銀行人員協助處理,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07/1/22下午8時15分。
②107/1/22下午8時19分。
③107/1/22下午8時32分。
①、②: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機器編號075N2)
③: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ATM機器編號075N3)
①29,989
②29,989
③29,985
(士檢108偵427卷第70頁、108偵20244資料卷第43-45、49-51頁)
中國信託銀行- 呂睿 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下午8時16分11秒。
②107/1/22下午8時18分19秒。
③107/1/22下午8時19分44秒。
④107/1/22下午8時20分26秒。
⑤107/1/22下午8時21分28秒。
⑥107/1/22下午8時22分28秒。
⑦107/1/22下午8時25分05秒。
⑧107/1/22下午8時34分02秒。
⑨107/1/22下午8時34分42秒。
①: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②: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③-⑥: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⑦: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⑧-⑨:
臺北市○○區○○街000○0號(全家甘州店)
①1,000
②28,000
③1,000
④1,000
⑤20,000
⑥700
⑦30,000
⑧20,000
⑨10,000
(提領金額大於匯款金額,超過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以匯款金額為計算)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被害人 呂素梅
107/1/22前某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2時29分。
三重介壽路郵局。
70,000
屏東民生路郵局-陳皖凌00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①107/1/22下午3時06分26秒。
②107/1/22下午3時07分03秒。
③107/1/22下午3時07分32秒。
④107/1/22下午3時08分01秒。
①-④: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1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107/1/22前某日
撥打電話給被害人佯稱係其朋友,需款週轉,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7/1/22下午1時20分。
元大銀行南屯分行。
1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于國賢 000-000000000000。
何明揚
107/1/22下午1時41分38秒。
臺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店)
100,000
何明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