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7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313號
原   告  呂杭貴
訴訟代理人  陳昭峰 律師
被   告  張艷香
上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而系爭租
賃物位於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有被告戶
籍謄本、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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