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232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鎮○○○路○段○○巷○
號8樓,被告丙○○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號4
樓(台北縣中和市戶政事務所)(即遷移不明),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因被告丙○○目前遷移不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另一被告甲○○住所地法
院即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便於被告甲○○出庭應訊。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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