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號上訴人 劉恒誠 被上訴人 劉禹葶
劉丁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27,9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土地地號(民國107年11月1日地籍圖重測)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左三欄相乘,元以下4捨5入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150.571/23,200元240,912元2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432.271/23,200元691,632元3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595.131/23,200元952,208元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段000-0地號)1,352.51927/27803,200元1,443,196元合計3,327,94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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