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4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475號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9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程序為之者,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異議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又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8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莊子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