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債權人台東縣鹿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八點三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胡平和 於民國95年3月13日邀其餘債務人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13日起至100年3月1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37%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詎料除獲償部份本金266,128元,及至98年2月12日止之利息、至98年6月2日止之違約金外,餘款至今尚未清償,嗣案外人胡平和於96年12月3日死亡,依法債務人等自應連帶給付尚欠本金233,872元,及自98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自98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