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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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何國群 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 律師
林育弘 律師被告 何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09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下稱系爭房地)為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土地及房屋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萬41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部分,面積77平方公尺,依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1,720元/平方公尺,計算為7,832,440元;建物部分,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檢送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課稅現值為55,800元,合計為7,888,240元,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1/2為3,944,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玉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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