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施用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執行中│第一級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1.17或前3日內│95.6.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833號│95年度毒偵字第35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5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實│││││審├──────┼──────────┼──────────┤││判決日期│95.5.24│96.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5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7│96.01.25│├─┴──────┼──────────┼──────────┤││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7038號│24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