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原告苗栗縣私立育民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提出原告於民國95年8月2日所交付之聘約原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於95年5月15日所填寫之續聘普查資料,及教師約定要項第21條所載之成績考核第4條第3款內容;並陳明有無發給被告離職證明書。
四、上開第二、三項,均請於主文所示之庭期前提出。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