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麻珩被告 顏志峰
宋玉如 上列被告等因107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新台幣12,000,000元,並自退票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古瑞君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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