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3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富彥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9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富彥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伍捌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文內關於所載「合計淨重:
0.5895公克」,均補充為「合計淨重0.5895公克、驗餘淨重
0.5880公克」;倒數第2行「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後,補充以「陳富彥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其涉嫌為前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5880公克)扣案,並於警詢時主動坦承前揭犯行而接受裁判,因悉上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亦無確切之根據得以合理懷疑其犯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而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偵查卷第5頁反面調查筆錄),足認被告之行為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有助長毒品之流通,進而,將會衍生其他犯罪行為,影響社會公安秩序,也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尚少,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見偵查卷第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第42頁毒品成分鑑定書),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438號被告陳富彥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富彥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22日中午12時50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6,000元之代價向不知名男子購買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合計淨重:0.589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8年6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路81巷與自強街口,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富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足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是綜合上證,被告之犯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至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2包(合計淨重:0.5895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爰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檢察官楊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