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黃厚誠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甲○○在本院第一審言辯論終結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詳本院卷第69頁)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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