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簡式審判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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