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告 吳玟潔

被告 盧硯琳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凡瑄

法官張意鈞

法官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