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智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智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華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141號、第10651號、第10849號),)及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2381號、第142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袁華彬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袁華彬明知附表一「商標圖樣」欄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分別經附表一「商標權人」欄所示之法商‧ 路易 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 路易威登 公司)、義大利商‧固歡喜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經審定取得商標權,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一「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得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明知為前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次明知其或受贈、或自跳蚤市場取得之如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商品,均未得如附表二「商標權人」欄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如附表二「侵害之商標權」欄所示之商標圖樣,均為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單一行為決意,先後於附表二「上架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街○○巷○弄○○號住處內,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再以其所申辦之「happy741852」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站(http://goods.ruten.com.tw),刊登欲以附表二「直購價」欄所示之價格,販售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文字,並張貼該仿冒商標商品之圖片等拍賣訊息,而陳列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網路上不特定之瀏覽者競標或選購,且提供其不知情之母親 范連英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屋郵局(下稱新屋郵局)所申辦取得之戶名為范連英,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供為成交後買家匯入價款之用。嗣分別於附表二「喬裝警員」欄所示之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察覺上情,並以附表二「拍定價」欄所示之代價下標,且分別於附表二「拍定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分別標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袁華彬於喬裝警員分別將價款匯入上開帳戶後,以郵寄方式將各該仿冒商標商品,分別寄送予喬裝警員。俟該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分別經路易威登公司、固喜公司委任之鑑定人員 黃文通 鑑定後,結果確係均為仿冒商品,而分別為警查悉上情。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黃文通分別警詢中陳述無訛,且有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另有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商標法第82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雖主要係指行為人將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然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已成為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當行為人將所欲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攝影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其所達成之效果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應屬商標法第82條所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至於被告雖將上開仿冒商品賣予員警,惟員警係基於破獲犯罪之目的出資虛偽應買,與一般商品交易買賣雙方均具有對價交換之真意不符,自無從認為被告所為已達於同條「販賣」之行為階段,而不得以販賣罪名相繩,公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乃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此在學理上則稱為「集合犯」,凡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均屬之,是故,如行為人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多次反覆實行相同之犯罪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可資參照)。準此,被告袁華彬意圖販售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先後於附表二「上架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在其上開住處內,利用網際網路設備,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該仿冒商標商品之圖片及拍賣訊息,而陳列該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上開所指之集合犯,為實質上一罪,論以一罪即為已足,附此敘明。被告同時侵害2商標權人之權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依被告之智識,應知悉對商標權之尊重而予以漠視,商標權人受害之利益非輕,兼衡以被告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寄送予喬裝警員而扣案之附表二「商品名稱」欄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二┌──┬────┬────┬───┬───────┬──────┬──────┐│編號│商品名稱│商標權人│侵害之│上架日期及直購│喬裝警員及拍│匯款日及拍定│││││商標權│價(新臺幣)│定日期│價(新臺幣)│├──┼────┼────┼───┼───────┼──────┼──────┤│1.│LV折疊式│路易威登│附表一│99年10月底某日│彰化縣警察局│99年11月22日│││皮夾1個│公司│編號1│,1500元│員林分局莒光│某時,1500元│││││││派出所警員,│(含運費)│││││││99年11月20日││││││││某時││├──┼────┼────┼───┼───────┼──────┼──────┤│2.│LV折疊式│路易威登│同上│99年12月15日凌│彰化縣警察局│99年12月16日│││皮夾1個│公司││晨3時18分許,│芳苑分局萬興│上午11時許,││││││1500元│派出所警員,│1500元│││││││99年12月15日││││││││晚間6時5分││││││││許││├──┼────┼────┼───┼───────┼──────┼──────┤│3.│GUCCI手│固喜公司│附表一│99年11月23日下│彰化縣警察局│100年1月17│││提包(即││編號6│午1時10分許,│員林分局 東山 │日晚間6時3│││書包)1│││2000元│派出所警員,│分許,2000元│││個││││100年1月16│(含運費)│││││││日清晨4時9││││││││分許││├──┼────┼────┼───┼───────┼──────┼──────┤│4.│LV零錢包│路易威登│附表一│100年2月7日│彰化縣警察局│100年2月23│││1個│公司│編號2│晚間7時47分許│彰化分局花壇│日某時,1200│││││至5│,1300元│分駐所警員,│元│││││││100年2月22││││││││日某時││├──┼────┼────┼───┼───────┼──────┼──────┤│5.│GUCCI手│固喜公司│附表一│100年1月下旬│彰化縣警察局│100年2月14│││提包(即││編號6│某日,2000元│溪湖分局埔東│日下午2時41│││書包)1││││派出所警員,│分許,2000元│││個││││100年2月14││││││││日下午2時41││││││││分許前某時││└──┴────┴────┴───┴───────┴──────┴──────┘附表三┌─────┬────────────────────────────┐│仿冒商品│證據欄││││├─────┼────────────────────────────┤│附表二編號│①仿冒之LV折疊式皮夾照片││⒈│②露天拍賣網頁│││③happy741852會員資料│││④happy741852登入IP位置一覽表│││⑤黃文通之鑑定能力證明書及出具之鑑定證明書│││⑥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查獲「袁華彬」涉嫌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估價表│││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⑧新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范連英,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附表二編號│①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2│②查獲袁華彬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③路易威登公司授權書│││④黃文通之鑑定能力證明書│││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⑥南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范連英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資料(內含客戶資料明細、歷史交易明細表)│││⑧袁華彬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⑨露天拍賣網頁(內含LV折疊式皮夾商品拍賣頁面、結帳明細頁│││面、會員詳細資料頁面)│││⑩happy741852登入IP位置一覽表│││⑪仿冒LV折疊式皮夾照片│├─────┼────────────────────────────┤│附表二編號│①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3│②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所查獲袁華彬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③固喜公司授權書│││④仿冒GUCCI手提包照片│││⑤露天拍賣網頁(內含GUCCI手提包商品拍賣頁面、詳細出價紀│││錄頁面、通知賣家已付款頁面、結帳明細頁面)│││⑥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⑦新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范連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影本│││⑧happy741852會員資料│││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表二編號│①警員 柯鈐 譯職務報告││4│②郵政國內匯款執據│││③仿冒LV零錢包照片│││④露天拍賣網頁,內含(LV零錢包商品拍賣頁面、悄悄話頁面、│││匯款訊息頁面、結帳頁面、訂單資訊頁面、happy741852會員│││資料頁面)│││⑤新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范連英,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⑥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及黃文通之鑑定能力證明書│││⑦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花壇分駐所查獲袁華彬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⑧路易威登公司授權書│││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附表二編號│①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5│②仿冒GUCCI手提包照片│││③露天拍賣網頁(內含GUCCI手提包商品拍賣頁面)│││④賣家銀行帳戶資訊│││⑤新屋郵局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范連英,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⑥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⑦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查獲袁華彬違反商標法查扣│││物估價表│││⑧固喜歡固喜公司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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