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311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泓昇營造有限公司、 葉晉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有獨立法人格之證明文件,或更正債權人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並更正聲請狀之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