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號原告 楊家偉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九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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