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22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永春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債務人 楊鍇譽 之法定應繼分核定為493,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尚未繳足,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6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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