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832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29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行「香港觀光」更正為「南非觀光」,及將犯罪事實欄第六行「5月間」更正為「5月13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論罪之法條全文: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