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即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為丙○○個人獨資或合夥關係。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