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7號聲請人 郭峻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冠甫 即 劉欽棟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劉冠甫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