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6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日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四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五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製造偽農藥,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丙○○共同製造偽農藥,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日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農藥之罪,科罰金銀元參萬元即新臺幣玖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農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五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文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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