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4號上訴人 孫秀美 上訴人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34號返還贈與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1,24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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