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許興端 被告 林麗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94號公然侮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