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小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67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童政宏

被告 蕭譜先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請求58,940元之計算方法及證明(原告起訴狀之估價單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符)。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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