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6450號債權人 周惠珠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據租賃契約,出租人為乙○○,並非周惠
二、甲○○為一般保證人,請更正正確請求聲明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