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劉季平 被告忠泰大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忠泰大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新增規約第18條第2項無效,核非對於身分上或親屬關係之權利有所主張,屬於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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