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度除字第 4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除字第 4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06號聲 請 人 甲○○
高雄市○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黎秀娟┌──────────────────────────────────────────────────────┐│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0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佳和商行余繼增│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6年7月21日 │17,400元 │XC0000000 │ ││ │ │分行 │ │ │ │ │├──┼───────┼────────┼──────┼──────────┼───────────┼────┤│002 │佳和商行余繼增│華南商業銀行竹東│96年8月8日 │21,600元 │XC0000000 │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