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998號
原 告 丁○○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67,000
元,應繳裁判費99,7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9,203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