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蘇育生 被告 温振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63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2年2月7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魏正杰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