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海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5,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伍佰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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