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壢簡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管理室之2401D室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在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號帳戶」,應更正為「被告在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行所開立之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