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61號上訴人 顏雪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簡麗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