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維國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維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維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1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邱維國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91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揭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6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4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