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747號債權人羅馬大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媄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送達處所為居所或就業處所?如非上述二者,債權人不得指定債務人之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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