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62號再審原告 張銘慶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林子宏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2,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邱慧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