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659號原告 洪榮隆 被告偉華財務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即公司變更登記卡登記之原告出資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已繳納3,000元,尚應補繳10,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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