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請人 周淑惠 相對人留乃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5月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工資新臺幣22,676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5月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包括「資方給付勞方110年3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22,676元(以扣勞健保保費),第一期於110年5月15日給付勞方11,338元,第二期於110年5月25日給付勞方11,338元,逕匯入勞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帳戶,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為全部到到期…」,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前揭銀行帳戶存摺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