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25號債權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平舜 債務人 陳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付利息,該借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部分之利息及違約金按上開標準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